一、原招标公告中的有关条款作以下修改:
1、原招标公告1.4.6“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本专业(含相近专业)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资格。”,修改成:“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,并为60周岁或以下(至2009年2月,以身份证登记为准)的在职人员。需提供投标申请人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。”
2、原招标公告1.4.7“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,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,须具有本专业(含相近专业)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。”,修改成:“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及投入人员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(按附录3要求),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,须具有本专业(含相近专业)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。”
3、原招标公告1.5.1.3“填妥并盖章的《投标申请表》(见附录1、2、3)一式三份。”,修改成:“填妥并盖章的《投标申请表》(见附录1、2、3)一式三份。提供附录3投标申请表(投入人员承诺)所填报人员的注册证、职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证明,并且在评标结束招标人发出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的原件复核。如果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全部有效原件复核,就视作放弃中标资格。”
二、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推迟至2009年2月16日,已购买招标文件的申请人应在2009年2月16日前按照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关的资料。
三、原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。
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
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
2009年2月10日